(2020年12月4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四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五章 生活垃圾
第六章 農業固體廢物
第七章 其他固體廢物
第八章 危險廢物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合理利用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放射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wu)質(zhi)。經(jing)無(wu)害(hai)化(hua)加(jia)工(gong)處(chu)理(li),並(bing)且(qie)符(fu)合(he)強(qiang)製(zhi)性(xing)國(guo)家(jia)產(chan)品(pin)質(zhi)量(liang)標(biao)準(zhun),不(bu)會(hui)危(wei)害(hai)公(gong)眾(zhong)健(jian)康(kang)和(he)生(sheng)態(tai)安(an)全(quan),或(huo)者(zhe)根(gen)據(ju)固(gu)體(ti)廢(fei)物(wu)鑒(jian)別(bie)標(biao)準(zhun)和(he)鑒(jian)別(bie)程(cheng)序(xu)認(ren)定(ding)為(wei)不(bu)屬(shu)於(yu)固(gu)體(ti)廢(fei)物(wu)的(de)除(chu)外(wai)。
第三條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堅持源頭防治優先,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提高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以及汙染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負責,製定和實施有利於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防治、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固體廢物源頭減量、綜合利用及控製汙染環境的防治能力。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提高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踐行綠色低碳、節能儉約的生活方式,減少固體廢物產生,對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普及,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意識,拓展公眾參與途徑。
第七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科技、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做好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排查隱患,配合查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違法行為。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環境質量標準以及本省經濟、技術條件,製定符合本省實際的固體廢物鑒別地方標準、鑒別程序和本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技術地方標準。
第十條 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將本轄區內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貯存、利用、chuzhizhuangkuangdengxinxidingqigongbu,bingjianligutifeiwuwuranhuanjingfangzhixingzhengzhifagongshizhidu,tongguoquanshengtongyidezhengwufuwuwang,duigutifeiwuwuranhuanjingfangzhidexingzhengzhifaquanliqingdan、責任清單和執法主體、監督方式、受理舉報、投訴電話、電子信箱、投訴處理程序及固體廢物汙染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通過本省固體廢物信息管理係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月填報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並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企業事業單位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
第十一條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chu)置(zhi)固(gu)體(ti)廢(fei)物(wu)的(de)項(xiang)目(mu),應(ying)當(dang)依(yi)法(fa)進(jin)行(xing)環(huan)境(jing)影(ying)響(xiang)評(ping)價(jia)。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的(de)環(huan)境(jing)影(ying)響(xiang)評(ping)價(jia)文(wen)件(jian)確(que)定(ding)需(xu)要(yao)配(pei)套(tao)建(jian)設(she)的(de)固(gu)體(ti)廢(fei)物(wu)汙(wu)染(ran)環(huan)境(jing)防(fang)治(zhi)設(she)施(shi),應(ying)當(dang)與(yu)主(zhu)體(ti)工(gong)程(cheng)同(tong)時(shi)設(she)計(ji)、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應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固體廢物汙染防治信用評價製度,對企業固體廢物汙染防治信用情況開展年度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
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其qi他ta負fu有you固gu體ti廢fei物wu汙wu染ran環huan境jing防fang治zhi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將jiang固gu體ti廢fei物wu汙wu染ran嚴yan重zhong違wei法fa信xin息xi記ji入ru環huan境jing違wei法fa黑hei名ming單dan,並bing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布bu。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應當采取符合技術規範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製定政策,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提高固體廢物利用率。
第十六條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危wei險xian廢fei物wu的de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和he其qi他t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終zhong止zhi或huo者zhe搬ban遷qian的de,應ying當dang事shi先xian對dui原yuan址zhi土tu壤rang和he地di下xia水shui受shou汙wu染ran的de程cheng度du進jin行xing監jian測ce和he評ping估gu,編bian製zhi環huan境jing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報bao告gao;對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汙染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環境修複。
在國家和本省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項目建設的投資和運營,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四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 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yingdangzhidinggongyegutifeiwuwuranhuanjingfangzhigongzuoguihua,zuzhijianshegongyegutifeiwujizhongchuzhidengsheshi,tuidonggongyegutifeiwuwuranhuanjingfangzhigongzuo。
第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場。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再審批建設開發區、工業園區配套建設以外的貯存、處置場。
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置場按照國家、地方標準進行建設、監理和驗收。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汙染環境防治責任製度,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 gongyeqiyeyingdangjiaqianggutifeiwuziyuanhuazongheliyong,bingzhubuxiaonagutifeiwuyiyouduicunliang。gongyeqiyequedingshengchanjihuayingdangzonghekaolvgutifeiwuzongheliyongliang。
第二十二條 企業自身具備監測條件的,應當按照技術規範要求,自行對固體廢物渣場實施監測;企業自身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監測機構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對固體廢物渣場實施監測。
企業發現汙染物濃度超過排放標準,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汙染,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二十三條 對不能確定物理特性、化學成份、危害特性的固體廢物,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委托有關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別,根據鑒別結果實施分類管理。
因原料、工藝改變導致固體廢物屬性發生變化的,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及時予以鑒別,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礦山企業應當從源頭加強廢石、尾礦、煤矸石、礦渣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綜合治理,減少產生量和貯存量,不斷提高資源化利用比例。
第二十五條 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礦山企業應當依法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章 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 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類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符合本地實際的分類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管理係統,實現垃圾分類製度有效覆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製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鼓勵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參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投資和運營。
第二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主管部門,引導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減量工作,並將其納入村(居)民公約。
鼓勵業主委員會製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垃圾分類收集和管理的公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裝飾裝修垃圾的處置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垃圾分類、處置法律、法規規定和公約約定的行為予以勸告,對於經勸告仍不改正的,應當向政府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xian置zhi或huo者zhe拆chai除chu的de,必bi須xu經jing所suo在zai地di的de縣xia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環huan境jing衛wei生s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商shang所suo在zai地di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同tong意yi後hou核he準zhun,並bing采cai取qu措cuo施shi,防fang止zhi汙wu染ran環huan境jing。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製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分類標識和收集設施設置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運輸專用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在運輸過程中,禁止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拋撒、遺漏生活垃圾及滴漏滲濾液。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采用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先進技術處置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製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禁止過度包裝,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材料。
鼓勵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三條 禁止、限製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要求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降解塑料製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製品。
鼓勵支持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使用可降解塑料製品進行商品預包裝和盛裝攜提物品。
第三十四條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填埋場。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已建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的管理,對服務期滿或者庫容滿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進行封場和生態恢複。
已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處置設施的地區,應當逐年減少垃圾填埋量,鼓勵對已填埋的垃圾進行焚燒處置。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所,鼓勵采取建築垃圾利用技術措施,促進減量化、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密閉運輸建築垃圾,交由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消納或者利用處置。
家庭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集中收集、定點堆放,並按照有關規定清運或者利用處置。
第三十六條 廚餘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收集、運輸和處置,產生、收(shou)集(ji)廚(chu)餘(yu)垃(la)圾(ji)的(de)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和(he)其(qi)他(t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將(jiang)廚(chu)餘(yu)垃(la)圾(ji)交(jiao)由(you)具(ju)備(bei)相(xiang)應(ying)資(zi)質(zhi)條(tiao)件(jian)單(dan)位(wei)進(jin)行(xing)無(wu)害(hai)化(hua)處(chu)理(li)。禁(jin)止(zhi)將(jiang)廚(chu)餘(yu)垃(la)圾(ji)隨(sui)意(yi)傾(qing)倒(dao)、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汙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
禁止將廚餘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禁止將廚餘垃圾資源化產品用於食品、餐飲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行業。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廚餘垃圾飼喂畜禽。
第三十七條 鄉、鎮應當建設與其經濟發展水平和垃圾處理規模相適應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施。
農村生活垃圾處置應當按照因地製宜的原則,實行戶分類、組保潔、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集中處置。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製度;並結合實際,製定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農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九條 農業固體廢物,是指在農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專用分類回收暫存場所,對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物進行回收、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一條 鼓勵使用易降解的農膜、化肥包裝物、果袋等農業投入品。
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農業廢棄包裝物和農用殘膜進行分類收集,交由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作物秸稈還田或者綜合利用。
禁止將農作物秸稈和竹木草、林木枯枝葉等廢棄物棄置於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
第四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屠宰和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動物內髒、屍體等廢棄物。
第七章 其他固體廢物
第四十四條 廢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多渠道回收、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便捷利民、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體係。
第四十五條 電子電器產品生產者或者其委托的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應當回收電子廢物,送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四十六條 本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電子廢物應當交由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四十七條 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規範要求,對電子廢物進行拆解、利用和處置,防止汙染環境。
第四十八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對(dui)廢(fei)舊(jiu)機(ji)動(dong)車(che)回(hui)收(shou)拆(chai)解(jie)企(qi)業(ye)進(jin)行(xing)統(tong)籌(chou)規(gui)劃(hua),合(he)理(li)布(bu)局(ju),建(jian)立(li)完(wan)善(shan)與(yu)經(jing)濟(ji)發(fa)展(zhan)水(shui)平(ping)和(he)廢(fei)舊(jiu)機(ji)動(dong)車(che)處(chu)置(zhi)規(gui)模(mo)相(xiang)適(shi)應(ying)的(de)廢(fei)舊(jiu)機(ji)動(dong)車(che)回(hui)收(shou)、拆解網點。
廢舊機動車在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屬於危險廢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四十九條 chengzhenwushuichulisheshiweihuyunyingdanweihuozhewunichulidanweiyingdangduichanshengdewunijinxingziyuanhualiyonghewuhaihuachuzhi,duichanshengdewuniyijichulichuzhihoudewuniliuxiang、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建立汙泥管理台賬,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汙水處理單位不具備汙泥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能力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進行利用和處置。
第五十條 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汙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汙泥和處理後的汙泥,禁止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汙泥進入農用地。
從事水體清淤疏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清淤疏浚過程中產生的底泥,防止汙染環境。
第八章 危險廢物
第五十一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建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或者處置情況的數據信息管理係統和視頻監控係統,如實記錄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重量或者數量、來源、流liu向xiang等deng信xin息xi,環huan境jing監jian測ce情qing況kuang和he有you無wu事shi故gu等deng事shi項xiang,保bao存cun相xiang關guan視shi頻pin監jian控kong錄lu像xiang,以yi填tian埋mai方fang式shi處chu置zhi危wei險xian廢fei物wu的de經jing營ying情qing況kuang記ji錄lu應ying當dang以yi紙zhi質zhi方fang式shi永yong久jiu保bao存cun。
第五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五十三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統一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危險廢物應當采用專用車輛運輸和專用容器貯存。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物貯存、運輸。
第五十四條 教育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建有實驗室(化驗室)的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化驗室)廢物分類、登記管理製度,依法處置所屬實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廢藥劑、廢試劑、實驗動物屍(遺)體及其他實驗室(化驗室)廢物。
自身無能力處置實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定期委托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處置。
廢藥劑、廢試劑屬危險化學品的,適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醫療廢物實行全過程信息化監管及可追溯的製度,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按照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自建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建設醫療廢物追蹤管理係統,實現醫療廢物可追溯管理。
第五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在線監測裝置或者監控裝置,保證正常運行。以焚燒方式處置醫療廢物過程中產生的殘餘物、飛灰、廢活性炭等,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或(huo)者(zhe)其(qi)他(ta)負(fu)有(you)固(gu)體(ti)廢(fei)物(wu)汙(wu)染(ran)環(huan)境(jing)防(fang)治(zhi)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部(bu)門(men),有(you)下(xia)列(lie)行(xing)為(wei)之(zhi)一(yi)的(de),由(you)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或(huo)者(zhe)上(shang)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對(du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依(yi)法(fa)給(gei)予(yu)處(chu)分(fen):
(一)未依法作出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八條 違(wei)反(fan)本(ben)條(tiao)例(li)第(di)十(shi)六(liu)條(tiao)規(gui)定(ding),未(wei)按(an)規(gui)定(ding)要(yao)求(qiu)進(jin)行(xing)場(chang)地(di)環(huan)境(jing)風(feng)險(xian)調(tiao)查(zha)評(ping)估(gu)或(huo)者(zhe)場(chang)地(di)修(xiu)複(fu)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或(huo)者(zhe)其(qi)他(ta)負(fu)有(you)固(gu)體(ti)廢(fei)物(wu)汙(wu)染(ran)防(fang)治(zhi)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部(bu)門(men)責(ze)令(ling)限(xian)期(qi)改(gai)正(zheng),處(chu)以(yi)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固體廢物填埋場實施監測或者報告監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拋撒、遺撒生活垃圾及滴漏汙水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家和本省要求禁止、限製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集中收集、定點堆放、清運或者利用處置家庭裝飾裝修建築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將廚餘垃圾隨意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汙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weifanbentiaolidisanshiliutiaodisankuanguiding,jiangchuyulajiziyuanhuachanpinzuoweishipinxiaoshouhuozheyongyushipinshengchande,you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meishouweifasuodeheweifajingyingdeshipin,bingkeyimeishouyongyuweifashengchanjingyingdegongju、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處置後的汙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或者沒有對產生的汙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汙泥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未設置統一標識,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物貯存、運輸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未采用專用車輛運輸和專用容器貯存危險廢物,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未依法處置實驗室廢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台賬並如實記錄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並如實記錄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